2017-02-07 10:06:00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歷時3年,于2015年11月4日頒布,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一年來,在種業人士的共同努力下,貫徹實施工作進展順利,取得明顯成效。那么,新的一年種業行業內各個方面對法律規定和實際執行中的要求與期待又有哪些?執法中存在的難題和解決建議,以及現行辦法需要修改的意向又如何?
“良法+良治”為種業保駕護航
相關配套規章制度有待加快出臺實施。新法的修訂實施涉及種業各環節領域的相關制度變更,目前生產經營許可、品種審定等重要管理辦法已進入實施階段。其他配套規章也應加快制定出臺,否則會給法律的落實和實際工作推動帶來一定的困難。
執法能力與新法要求存在差距。新種子法明確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有權開展種子執法工作,同時強化了執法手段。這對執法人員素質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職責不明確,尤其是基層種子管理機構年齡老化,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能欠缺等現象嚴重,難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
今后應加快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的修訂頒布,應加快《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等配套規章出臺,同時盡快啟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修訂或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法。二是進一步明確法規實施細則,盡快對種子法具體條款執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問題出臺權威法律解釋,統一執行標準。三是加大執法力度,切實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
建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知識產權既是現代種業的核心,也是種子企業的核心權利,是種子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可以說種子企業的競爭歸根結底在于掌握知識產權上,沒有持續的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就很難在行業中立于不敗之地。如何建立以政策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的規范化產權保護體系成為擺在政府和行業之間的關鍵問題。???目前絕大多數企業不具備品種真實性檢測的能力,只能委托第三方,而行業先鋒的種業信用骨干企業應該具備獨立檢測的能力,一方面通過利用分子手段進行品種遺傳背景分析,企業可以及時發現自有知識產權是否被他人侵犯,從而保護無形資產,堅定自己投入科研的信心和決心;另一方面分子檢測能力建設可提高企業的科研管理水平,防止資源流失,保證企業的科研投入能夠得到應有的回報,增強企業擴大科研投入的積極性,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完善政策措施促進科技創新
加強新種子法宣傳,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能力的企業牽頭承擔并組織實施政府農業科技應用研究項目,對有效促進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的確立、壯大民族種業具有重要作用。
促進大型種業集團的形成,縮小與國際種業公司差距,對于民族種業的發展至關重要。種業領域產能過剩,創新不足,以骨干種業企業組建大型種子集團,聚焦力量辦大事,以企業為創新競爭主體參與國際種業市場競爭。
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與政府嚴格監管有機結合。將品種選擇權交給市場和種植者,完善種業發展的扶持措施,積極推進、優化農業生產保險政策,降低種業企業風險,減少種植者損失。(農報)